魏秀英养老金案胜诉 社保分局拒不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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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魏秀英是辽宁省锦州市金城区的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早五点多钟被中共警察绑架,二零零九年九月被非法判刑七年。同年九月八日,魏秀英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迫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被保外就医。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魏秀英养老金被停发,并被要求补交判刑七年的全部养老金十三万余元。由于多年遭受严重经济迫害,魏秀英无力偿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魏秀英因养老金被扣发一事去凌海市社保分局了解情况,被告知辽宁省近日下发针对法轮功迫害的新文件,以前曾被监狱或劳教所迫害过的,曾经在里边呆几年就停发几年的退休金,并向法轮功学员索要各种手续或材料。结合明慧文章《辽宁营口地区法轮功学员2018年遭迫害情况》一文中关于余志宏养老金被非法剥夺的报道以及各方消息,我们可以确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二零一六年发文违法剥夺法轮功学员冤狱期间本应享有的养老金待遇,这份非法文件的编号是[2016]302号。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魏秀英接到凌海市法院传票,被告知社保分局以所谓“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凌海市金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迫于无奈,魏秀英只好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律师在分析案件过程中发现,凌海市社保分局提起诉讼的案件性质存在错误,“返还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诉讼案由,社保局基于养老金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无据。同时还发现,凌海市社保局所引用的所谓法律依据,即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扣发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养老金的文件,因违反《宪法》、《立法法》、《社会保险法》,应归于无效。因此,魏秀英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扣发养老金一事将凌海市社保局告向法院。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魏秀英诉凌海市社保局违法停发、扣发魏秀英的养老金行政诉讼案开庭。法庭上,凌海市社保分局承认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份起停发了魏秀英的养老退休金,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44号复函”和“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扣发部份抵顶魏秀英在此之前和冤狱期间领取的养老退休金。

律师依据《宪法》、《立法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系统地阐述了凌海社保局停发魏秀英的养老金是违法的。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凌海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发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职责;

三、驳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凌海市社保分局扣发魏秀英养老金违法,魏秀英胜诉。

其后,凌海市社保分局对该行政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另外一方面,对于所谓“返还不当得利”一案民事诉讼案件,凌海市法院一审作出(2018)辽07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违法判令魏秀英败诉。魏秀英只好提起上诉。

二零一九年一月,锦州市中级法院对民事诉讼上诉案作出判决。根据判决内容,二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者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作为行政机关要求上诉人返还领取的养老金126045元,系依据《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属于被上诉人依职权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基于以上,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法院(2018)辽07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7元,退还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二审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魏秀英申请缓交,故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这意味着,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所谓“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魏秀英返还已领取的养老金,是错误的。凌海市社保分局败诉,魏秀英胜诉。

对于凌海市社保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锦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行政裁定称,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撤诉。这样一审判决自动生效,凌海市社保分局应全额履行支付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职责。

至此,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凌海市社保分局都被法院判令败诉。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凌海市社保分局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仍虚张声势违法要求魏秀英还钱。鉴于凌海市社保分局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魏秀英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判决。


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
局长曹志宏:0416-6993506

凌海法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41号,邮编:121200
电话:0416-8187258
谢丽华、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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